保安没有执法权。 执法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处罚设定权力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保安为履职可采取的措施,国务院于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