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防排烟系统 1、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或部位(楼梯间、前室或避难走等)。 2、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工业和高度不大于100m住宅,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条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条件。 3、高度大于100建筑,加压送风系统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每段不应超过100m;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排烟系统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公共每段不应超过50m,住宅每段不应超过100m。 4、送风机进风口设置在排烟出口下方,最小垂直距离6.0m,最小水平距离20m。 5、加压送风(机械排烟)系统管道,金属内壁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非金属内壁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6、送风口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密5m/s),自然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3m/s。 7、吊顶内排烟管道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距离,排烟口距可燃物(构件)不小于1.5m距离,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不应小于600mm距离。 8、系统的维护管理。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 2、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报警控制器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