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立法目的: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2.保安服务定义 (1).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 (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保安员在本单位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安全防范工作。 3.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实施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4.管理体制 (1).国务院公安部门: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3).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自律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二、保安服务公司 1.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2).人员要求: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需具备 5 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且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