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网—2025 | 系统运营绝不能甩手躺平!网警解读典型案例

近期,湖南公安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服务平台系统遭受黑客攻击,并被利用该系统短信功能漏洞对外发送了数万条含有非法链接的短信,造成恶劣影响。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平台所属单位和负责该平台运维的武汉某信息技术公司,均未对该平台采取有效监测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运维公司还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导致该平台被黑客攻击,造成恶劣影响。
湖南公安网安部门对武汉某信息技术公司依法处以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系统所属单位依法进行专项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其上级单位,做出网络安全风险提示。

系统运营不能甩手躺平!
网络运营单位要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并监管运维企业行为,确保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履行到位,和运维企业一同构建起协同共护的网络运营体系。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运行、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明确受托方的网络数据处理权限、保护责任等,监督受托方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网络数据处理者为国家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参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