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核心要点(修订完善版)
一、总则
1.立法目的: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2.保安服务定义
(1).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
(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保安员在本单位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安全防范工作。
3.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实施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4.管理体制
(1).国务院公安部门: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3).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自律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二、保安服务公司
1.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2).人员要求: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需具备 5 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且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有与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需取得相应资格。
(3).场地与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施。
2.申请与审批流程
提交材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
3.保安服务许可证
(1).审批时限: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2).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4.经营范围与规范
(1).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业务,跨省提供服务需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2).必须与客户单位签订书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3).禁止从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教唆、胁迫、引诱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违反规定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1.资格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且招用的保安员仅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防范。
(2).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
2.备案管理
(1).备案时间: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备案材料: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保安员名册及保安员证复印件、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文本等。
(3).变更备案:保安服务情况发生变化的,需在 30 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服务范围限制:仅限在本单位区域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四、保安员
1.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
(2).申领保安员证:需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后,方可核发保安员证。
(3).禁止担任情形: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 3 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 3 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2.培训与考核
(1).岗前培训:保安从业单位需对新招录的保安员进行不少于 24 小时的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
(2).年度培训:每年需对保安员进行不少于 40 小时的年度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履职规范
(1).有权执行:在保安服务区域内,开展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安全风险排查中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公安机关。
(2).禁止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4.权益保障
(1).保安从业单位需依法为保安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在工伤、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配备必要的执勤装备和防护用品,不得强迫保安员从事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
(3).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内容
(1).公安机关定期对保安从业单位的资质条件、管理制度、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2).对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进行查验,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投诉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公安机关需在 15 日内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3.法律责任
(1).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2).保安从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招用无保安员证人员上岗、未按规定开展培训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3).保安员违反履职规范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表彰与奖励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可作为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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