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防排烟系统

1、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或部位(楼梯间、前室或避难走等)。
2、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工业和高度不大于100m住宅,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条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条件。
3、高度大于100建筑,加压送风系统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每段不应超过100m;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排烟系统竖向分段独立设置,公共每段不应超过50m,住宅每段不应超过100m。
4、送风机进风口设置在排烟出口下方,最小垂直距离6.0m,最小水平距离20m。
5、加压送风(机械排烟)系统管道,金属内壁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非金属内壁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6、送风口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密5m/s),自然补风口风速不宜大于3m/s。
7、吊顶内排烟管道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距离,排烟口距可燃物(构件)不小于1.5m距离,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不应小于600mm距离。

2、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报警控制器不超过3200点每回路不超过200点且留10%余量;联动控制器不超过1600点每回路不超过100点且留10%余量;总线短路隔离器不超过32点)。
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楼层、防火分区;房间)。
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触发信号、联动信号和反馈信号。
5、探测器的安装间距(感烟不宜超过15m;感温不宜超过10m;至墙不宜大于1/2间距;距墙和梁边不应小于0.5m等)。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要求(不应接入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1、灭火器的设置要求(顶部距地面不大于1.5m,底部离地不小于0.08m)
2、灭火器的配置要求(一个计算单元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多余5具)。
3、灭火器的配置基准(A类从轻至严重分别为1A/100m²、2A/75m²、3A/50m²)。
4、灭火器的保护距离(A类从轻至严重手提式分别为15m、20m、25m,推车式分别为30m、40m、50m)。
5、计算单元的最小配置级别计算公式:Q=KS/U(室内栓:0.9、灭火系统:0.7、室内栓+灭火系统:0.5;歌网商寺地增加30%)。
6、ABC干粉灭火器灭火级别(1-2kg:1A;3-4kg:2A;5-6kg:3A)。
7、灭火器维修(水:出厂3,首次维修后每年;干洁二:出厂5,首次维修后每两年)